李强律师亲办案例
一审离婚案件
来源:李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09
浏览量:459

李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女,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许某,男,汉族,1980年7月2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某某诉称:2007年12月,原告与被告相识。2008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08年10月3日,生育一子许某甲。儿子出生后,一直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原告与被告相识时,年仅20岁,缺乏社会经验,在没有深入了解被告的情况下,草率与被告同居,同居期间,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时不想孩子出生就是单亲,也是想给被告一个机会,但结婚后,双方个性依然不合,也没有共同语言,导致夫妻关系冷淡,感情破裂。2014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协商离婚,签下离婚协议书,原告就一直催促被告共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被告均予以推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许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39元至孩子18周岁;3.原告每月可以探望孩子一次;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许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

【审理查明】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于2007年12月认识后,于2008年8月4日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0月3日生育一男孩许某甲。现原告主张因婚后双方一直吵架,闹离婚,经常冷战,这一次是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将原告送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对此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离婚协议书一份,该离婚协议书内容如下:"兹有某某、许某结婚六年,现生活上各方面不合,已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现两人自愿离婚!无任何条件,儿子为许某抚养!以后和韦某某无任何关系!双方同意离婚。此协议起法律效果!一式两份!"落款处有"离婚双方签字:许某、韦某某,2014年3月14日"。关于原、被告及小孩的现状,原告主张其与姐姐在太原的工厂工作,每月工资约为3000元,每月休息两至三天,晚上经常加班。至于被告的现状,原告称被告用双方的财产开办了一家加工厂;婚生小孩许某甲现与被告一起居住,并在小店区读书,由被告及被告父母照顾。现原告要求按照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其每月应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具体数额为239元/月直至18周岁时止;并要求每月可探望小孩一次。

【法院认为】

被告许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进行质证与抗辩的权利。

本案是离婚纠纷,争议焦点主要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对此,法院分析如下:

原告某某诉请与被告许某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故是否判决原告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取决于两人感情是否已破裂。本案中,从原告申请离婚之日至本案庭审结束,被告均没有应诉,亦没有向法院表达其意思及有挽回家庭,继续经营双方婚姻的意向,即被告对与原告的婚姻不予重视。结合原告向法院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挽回的可能,故现原告韦某某据此要求与被告许某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法院对原告韦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原、被告的婚生小孩问题,于本案中原告主张小孩现在跟随被告生活,由被告照顾,即该生活方式已较为固定,许某甲也理应已经适应这样的生活方式,如果现在随意变更,将会对许某甲的学习、生活和成长均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为了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婚生小孩许某甲应维持原状,跟随被告生活为宜。至于小孩的抚养费问题,由于原告自认有固定的收入,且小孩在东莞厚街生活,故法院根据太原地区的生活水平及原告的实际收入情况,酌情认定原告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孩许某甲18周岁时止。关于原告要求的探望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现原告要求每月对小孩进行一次探望,符合前述的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具体的探望方式应为原告至小孩的居住地进行探望。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子许某甲(男,2008年10月3日出生)跟随被告许某生活,原告某某从2015年3月开始,每月20日前支付许某甲当月的抚养费500元,直至许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原告某某每月可探望许某甲一次,具体探望方式为原告韦某某至许某甲的居住地进行探望;

四、驳回原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积极应诉,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会给予双方机会,判决不准离婚。本案之所以能够取得一次起诉、成功离婚的结果,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律师的努力。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不是马上去起诉,而是建议原告继续协商。协商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方法,即是取证的方法。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与被告的协商,取得了被告签字的离婚协议书。虽然被告签字后仍然不配合原告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证,但该证据却是本案能一次成功离婚的关键性证据。

二是被告的消极。被告许某明知原告韦某已经提起离婚诉讼,且法院已经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而置之不理。法院才会认为被告许某没有挽回家庭,继续经营双方婚姻的意向,对与原告的婚姻不予重视。

通过本案,可以告诫那些不同意离婚而又置之不理的被告,既然不同意离婚,就应积极应诉,向法院表达意见,并痛改前非。如此尚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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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强
  • 执业律所: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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